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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约中检疫、减载条款对装卸时间的影响(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7-28

 

  卸港装卸时间的计算

 

  3月10日18时30分船舶在卸港减载锚地锚泊,并立即递交了NOR,以证明船舶已处于等待减载和卸货的状态。

 

  然而,由于船舶须排队进行减载,使得船舶减载工作到3月22日才开始进行。3月22日19时至3月24日5时30分完成减载。之后由于港口船舶严重压港,船舶最终于4月4日才靠泊,4月6日17时30分卸货完毕。

 

  船方指出卸港装卸时间应于3月11日6时01分始算,原因是船舶3月10日18时30分递交了NOR,装卸时间于次日0时加上6小时即6时01分开始计算。

 

  租家认为,船方3月10日18时30分递交的NOR无效,并且只有在减载过程中及船舶靠泊后方才计算装卸时间。

 

  租家进一步指出,根据附加条款第17条减载条款的规定,装卸时间只能在船舶安全锚泊或减载船安全挂靠后6小时起算。由于NOR并未有效递交,装卸时间只能于减载船3月22日挂靠后始算。同时,租家认为他们已履行“到达后即可装货”的保证条款,因为他们已备好了减载船,使船舶到达后即可减载,亦即卸货。

 

  评论:附加条款中的第17条并未要求在发生减载的情况下,有效的NOR必须在装卸时间开始前递交,该条款并未默认有效NOR递交后6小时开始计算装卸时间。根据第17条款,装卸时间同样不能仅在减载工作完成时起算。装卸时间一旦开始,将连续计算,直至卸货完毕(尽管在本案中减载船舶已经滞期)。

 

 

 

关键字:船舶 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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