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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货代伪报品名走私肉毒素,罚款230万判刑4年9个月

来源: 搜航网    发布时间:2021-06-03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韩国外商委托代理进口事宜,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涉案货物为韩国化妆品、医疗美容药品等的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外商共谋后决定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申报进口。

  经查,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货物为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等,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药品管理且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

  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余万元;其余化妆品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5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为他人代理进口货物过程中,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普通货物以及按药品管理的货物。

  其中,申报进口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达6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走私的按药品管理的货物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数额达1160余万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直接实施伪报品名虚假申报的行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且自愿认罪,并于庭前缴纳了部分暂扣款及罚金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走私入境的医疗美容产品存在未经检验检疫,运输环境得不到保障等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扰乱了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制度,也侵害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方可进口。

  本案中,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受他人委托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涉案肉毒素针剂以及韩国化妆品等产品,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肉毒素针剂应按药品管理,且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涉案化妆品属于普通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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