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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内容及主要条款(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2-22

  (7)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8)正本提单超过一份时的份数;

 

  (9)提单签发地点;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的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其他说明;

 

  (12)关于货物运输应遵守该规则各项规定,凡是与此相背离的,有损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条款均属无效的声明;

 

  (13)货物应在或可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经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协议的货物在卸货港的交付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高于该规则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还规定:“提单漏列本条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一条第七款(提单定义)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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