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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7类不用修改的错误(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4-16

 四、禁止转运与多式联运

 

  当信用证在规定“接受多式联运单据”的同时,又规定了“禁止分批装运”,这显然是矛盾的,但是,根据ucp500第二十六条关于多式联运单据中的规定:“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但以同一多式联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按照这个规定,只要信用证表明“接受多式联运单据”,即使信用证明令禁止分批装运,出口方在将货物交付多式联运承运人,取得包括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单据后,仍可向银行议付。因此,当信用证出现接受多式联运单据,而又禁止分批装运的矛盾规定时,也是可以不用修改的,只要出口方在发货时注意:一定要取得包括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单据才可正常议付。

 

  五、对信用证双到期的处理

 

  如果双到期的信用证的到期日是合同装运期后15天以上的日期,不必修改信用证。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是有期限的,这就是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ucp500第四十二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到期日……为付款、承兑或议付规定的到期日可解释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为了便于出口方在装运货物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工作,在 进出口 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到期日规定在装运期后15至21天,但有的信用证把最后装运期和信用证到期日规定为同一天,我们称之为“双到期”。有人认为:双到期的信用证,出口方在货物装运后,没有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双到期信用证需要修改。是不是所有的双到期信用证都需要修改呢?这就要把双到期与合同的装运期相比较:如果双到期的日期仅仅是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日期,出口方在原拟定时间装运货物后,缺少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出口方有理由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按照合同条款展期;如果双到期的日期是合同装运期后的15天以后的日期,双到期已经包含了出口方在装运后制单、交单议付的时间了,那么,出口方就没必要再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了。

 

  六、未规定交单期限

 

  交单期限是为了保障信用证申请人的权益而向受益人规定的,它要求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一定期限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货物发运装船后,若受益人在交单期内,没有及时交单,银行就解除必须付款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没有规定交单期限,何时交单呢?一定要修改信用证吗?不!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的规定:“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一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装运期后必须按照 信用证条款 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期限,银行将不接受晚于装运日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不得晚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这就是说,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的特定期限,我们就可将交单期视为21天。对没有规定交单日期的信用证,不必修改该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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