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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1-2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航空与铁路、水路、公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向承运人填交货物托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交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包机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均应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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