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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出险享受免责必须举证(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12-27
  综上所述,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C运输公司赔偿原告保险公司456538.63元人民币的货物损失及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分析
 
  本案C运输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是未能对其免责行为进行举证。那么,应如何理解《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呢?
 
  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12项法定免责事项,除管理船舶过失和火灾外,对于这些事项的发生,一般而言,承运人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立法对这些非过失的免责事项逐一进行列举,其意在于缓和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承运人可以通过证明损失是由该事由引起,从而基本完成其举证,除非货方能另行证明其存在过失,否则即可享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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