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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担保手续办理(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3-15
  在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和金银制品、文物、药品等进口控制货物时,不能交验也未申领到有关许可证件和其他批准证件,海关不接受受担保申请。
 
  对要求减免税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前,报关人申请担保先期放行货物,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总和。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应向报关人出具《保证金收据》,报关人凭以向海关办理销案、退还保证金手续。在担保期限内如果担保人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可在海关同意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抵作税款并补征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
 
  凡采用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按海关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交由报关人留存,凭以办理销案手续。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应为中国境内法人。对应纳税货物如果要求用保证函缓缴税款,应由缓税单位的上级机构或开户银行担保。
 
  担保人必须于担保期满前,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担保期由海关根据情况决定。对未能在担保期内办理销案手续者,海关可视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后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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