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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担保手续办理(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3-15

  如果报关人确有困难暂时不能履行海关法规赋予的义务,他可以采取向海关申请担保的方法,即在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后,先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然后补办有关手续。我国海关是从1987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进出口货物担保制度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便利报关人,加速货物运输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海关接受的担保有保证函和保证金两种形式。保证金指向海关交付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来保证履行义务,而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的海关文件。

 

  在下列情况下,海关接受担保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行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经海关总置特准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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