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1-16
第八条 有关商检局接到申请书和资料后,根据国家商检局公布的考核标准,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样品及生产、检测条件进行检验和审查,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批准使用有关的商检标志,进口商品报国家商检局批准:
(一)符合国家或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和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使用《安全标志》;
(二)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使用《卫生标志》;
(三)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和符合进口贸易合同规定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使用《质量标志》。
第九条 加附商检标志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接受商检局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商检局检验或抽验,两次不合格,责任属于申请人的,吊销商检标志。
第十一条 加工生产单位的生产、检测条件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重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商检标志。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指定专人管理商检标志,并加附在进出口商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
第十三条 对批准使用商检标志的进出口商品,申请人可以用于广告宣传。广告宣传的语句。必须事先征得国家商检局或有关商检局的同意。
第十四条 商检标志不得擅自加附、假冒或转让,对递反规定的,除吊销商检标志,追回已经加附标志的商品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请商检标志,按不同商品的检验和审查繁简程度,由国家商检局或有关商检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检验和审查不合格再次申请时,重新收费。
第十六条 申请人使用商检标志,应当交付商检标志的印制工本费。
第十七条 商检标志的图样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商检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热门资讯
-
1
达飞航运公告
达飞在公告中表示,针对从巴尔的摩港口出口的货物……
-
2
马士基航运公告
当地时间1月2日晚间,马士基发布公告称,“在去年12月30日我们的‘马士基杭州’号遭袭...
-
3
达飞轮船公告
ASAF航线CSCL AFRICA轮060W(04FHXW1MA)航次开航及相关操作时间调整通知...
-
4
达飞轮船公告
WAX航线MAERSK ENSHI轮422W(0WWI5W1MA)航次开航及相关操作时间调整通知(UP2)...
-
5
赫伯罗特公告
当地时间周二(1月2日),德国航运巨头赫伯罗特表示,出于安全原因,该公司将继续让...
-
6
ONE航运公告
CP8船期变更通知
-
7
东方海外公告
东方海外部分航次挂靠港口及码头调整
-
8
达飞轮船公告
UPDATED 1 FAL航线CMA CGM ALEXANDER VON HUMBOLDT轮0FLPZW(0FLPZW1MA)航次开航及相...
-
9
地中海航运公告
MSC NOTICE – INDIA Cargo Manifest and Transhipment Regulations - 7th UPDATE...
-
10
ONE航运关于2023年中秋国...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安排出货计划,海洋网联船务(简称ONE)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