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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进口的程序(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0-11
  (1)进口项目的批准文件;
 
  (2)经有关部门盖章的《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
 
  (3)需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提供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4)进口物资用汇和配套人民币划入受理委托进口企业帐户的凭证;
 
  (5)属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须提供招标公司签署的"招标结果通知"书。
 
  七、商务谈判。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在进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与国外客商进行商务谈判,签订购买合同,办理对外订货。在对外商务谈判之前,由受理进口企业安排用户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如购买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的,可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办理人员出国申请等手续。受理进口企业按购买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给卖方,如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受理进口的外贸企业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和运输保险。
 
  八、办理减免税手续。购买合同签字后,用户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凭合同副本及项目批件向省(市)计经委、海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证明手续,然后将减免税证明交受理进口的外贸企业用以报关。
 
  九、用户接货。进口货物抵达合同规定的港口后,由办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委托所在港口外运公司向海关和商检机构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报检手续,并组织代运用户接到外运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后,也可自行组织运力去港口接货。
 
  十、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进口货物到厂后,用户须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进一步检验,并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如进口货物有质量或数量问题,商检机构出证后,由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负责对外联系和索赔。如进口的货物经用户或按合同规定由卖方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来厂安装、调试,试生产验收合格,则由用户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交卖方,另交一份复印件给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存档备查。
 
  十一、清帐结算。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与用户进行清帐结算。至此,该笔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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