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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2-22

  第五条


  一、本公约设立一个炸药技术国际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在本公约缔约国推荐的人员中任命,至少由十五名、最多由十九名成员组成。


  二、委员会的成员系专家,在炸药制造或探测,或者在炸药研究领域中具有直接的和丰富的经验。


  三、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再次被任命连任。


  四、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举行,或者由理事会确定或批准的地点和时间举行。


  五、委员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由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一、委员会应评估炸药制造、注标和探测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会应通过理事会将其研究结果通报各缔约国和有关国际组织。 


  三、如需要,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修正本公约技术附件的建议。委员会应尽力就此等建议协商一致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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