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2-22

  六、“生产国”,是指在其领土上制造炸药的任何国家。


  第二条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阻止在其领土上制造非注标炸药。


  第三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阻止非注标炸药运入或运出其领土。


  二、前款不适用于执行军事或海关职责的缔约国当局,以与本公约宗旨不相违背的目的运输非注标炸药。该缔约国应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非注标炸药。


  第四条


  一、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于占有或转让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前在其领土上制造或输入其领土的非注标炸药,实施严格的和有效的监管,以便阻止转移或用于与本公约宗旨相违背的目的。


  二、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不由其执行军事或警察职责的当局所占有、属于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所有库存炸药,从本公约当该国生效之日起,在三年之内,予以销毁或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违背的目的,或者予以注标或使之彻底变为非攻击性质。


  三、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由其执行军事或警察职责的当局所占有、属于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所有库存炸药,而未被列入正式批准的军事装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在十五年之内予以销毁或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违背的目的,或者予以注标或使之彻底变为非攻击性质。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在其领土内发现的,而不是本条前款规定所指的,亦不是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时由军事或警察当局占有并列入正式批准的军事装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库存非注标炸药,尽可能早地在其领土上予以销毁。

 

  五、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占有和转让本公约的技术附件第一部分第二项所指的炸药施行严格的和有效的监管,以便阻止转移或用于与本公约宗旨相违背的目的。


  六、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制造的、未被列入本公约的技术附件第一部分第二项第(四)点列明的非注标炸药,以及对不属于上述第二项任何其他点列明的非注标炸药,尽可能早地在其领土上予以销毁。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