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与浙江沿海中院签署 《“1+7”浙江法院保护浙江碧海宣言》
5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与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舟山7家浙江沿海中级人民法院在港城宁波共同签署《“1+7”浙江法院保护浙江碧海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旨在把“两山”理念和《民法典》绿色原则落实到海事审判与普通审判工作当中,以此推动浙江海洋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按照管辖关系,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全省沿海及通海可航水域的环境资源案件,沿海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管辖辖区内陆地及非通海水域的环境资源案件。长期以来,对于一些管辖权不明确的地方,宁波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和沿海中、基层法院属地管辖在具体案件中协调互动,缺乏一个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为持久有力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与宁波海事法院通过调研并与各相关中院协商后,决定建立浙江法院“1+7”涉海环资审判合作机制。
宣言包括十个方面内容,既倡导陆海统筹的合作理念,又强调案源的管辖与分工,形成保护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合力。比如在防治陆源污染入江入海和防止海岸线不合理开发利用方面,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协作,对涉及海域、陆源污染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以第一道船闸为限)的环资案件,严格按专门管辖制度统一由海事法院审理。
宣言提出,下一步,八家法院将切实当好浙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者和建设者,打破地域壁垒,开展联防联控,通过平台共建、纠纷共调、生态共护,进一步细化工作机制,实现专门法院与属地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信息共享,包括国际海事浙江基地智库专家等在内的入库专家、鉴定机构以及涉海涉水生态补偿、资源修复情况的共享;实现审判实务方面资源共用,包括沿海中基层法院在诉前保全、调查取证、巡回审理、船舶扣押、强制措施等,为海事法院提供支持与协助;实现各法院之间裁判标准统一,包括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上,互相借鉴对方已发布的规范性意见和典型案例,必要时可以联合召开“海事+”跨地区专业法官会议。
当天的宣言签署仪式上,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近年来浙江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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