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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你有权更改海运提单(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6-14

   例如,如果货主希望因运输货物的争议,在纽约南部联邦法庭提出诉讼,他可在提单中作出此项休求。若承运同意,货主即可回避最高法庭允许选择国外地点诉讼或促裁的麻烦。有大批货物的货主,在与承运人商榷服务合同时有极大的优先选择权。服务合同可极大地满足货主。FMC已要求对必要条款及服务合同条款作出规定。服务合同允许承运人满足货主的特殊要求。FMC允许其他货主(当拥有相同数量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同样运输条款。承运人也许会拒绝更改,因为这意味着各方签订前提单已广为传递(尤其在传真机和打印机时代,这并不是个难题),提单将使承运人受到监督。

 
  货主和承运人应对提单涉及的每个方面都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这将是(一旦出现麻烦)法庭引为原始单据的重要内容。一份明确的书面提单就像一盏明亮的灯塔,而一份词语晦涩的提单会使法庭难以作出定论。这对于有可能卷入法律纠纷的制定人来说是危险的。通常,一份不清楚的海运提单,对提单制定者---承运人是不利的。如果货主制定了模糊的条款,该条款将对货主不利。
 
  某位律师认为,法官可能会作出判断决定。当提单中的语言不明确明,有力证据的提供者将会胜诉;如果货主的权利比承运人权利更明确,裁判的天平也将随之偏余。
 
  下面以一份APL的海运提单为例,说明货主在签单时,可在如下方面予以考虑: 1、确定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尤其是托运人,它有几种含义:a、佥备书的,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B、合同书上批明的托运人;C、货物的所有人;D、海损承担人。合同还应明确“共同服务联合承运商”的定义,即指无船经营人(卡车、收音机货车包括在内),或承运人与之合作进行联运服务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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