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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检验检疫相关知识(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5-10

   一、检验检疫集装箱属性和定义

 
  从卫生检疫观点来讲,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它强调了集装箱的运输设备属性。第十条规定:“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这一点是基于防止传染病通过集装箱传入传出而考虑的;从商检角度讲,它也强调了集装箱的运输设备属性,商检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从动植物检疫观点来讲,集装箱具有装载容器和运输设备的双重属性。一是它具有装载货物和方便运输的功能,二是具有运输设备反复装载货物的功能,往返于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
 
  二、集装箱的规格及检验检疫工作中用到的术语
 
  目前,世界上普通使用的是6.15米(20英尺)和12.3米(40英尺)长两种标准集装箱。以6.15米(20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单位(TEU是英文TwentyEquivalentUnit的缩写),这是一个国际标准单位。
 
  卫生除害处理:即卫生处理和除害处理,是指熏蒸、消毒、除虫、灭菌、除鼠等消除有害生物的措施。
 
  三、集装箱检验检疫内容
 
  (一)强制性检验
 
  检验范围: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在装运前实施清洁、卫生、冷藏效能、密固状况等适载性检验。
 
  检验内容:箱体、箱门完好,箱号清晰,安全铭牌齐全;箱体无有毒有害危险品标志;箱内清洁、卫生、无有毒有害残留物,且风雨密状况良好;箱内温度达到冷藏要求,符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二)非强制性检验鉴定
 
  包括:集装箱载损鉴定、集装箱货物的装箱鉴定、集装箱货物的拆箱鉴定、集装箱承租鉴定、集装箱退租鉴定、集装箱的单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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