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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办事指南(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5-05

   五、滞报金的减免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如确因特殊情况而未能在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之内报关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减免滞报金的申请,并提供确定证明。经海关审查认可的,可不按滞报论处或减收滞报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征收滞报金:
  1.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 海关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的;
 
  2. 经海关批准,收货人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 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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