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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中货主的权利介绍(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0-07-06

  某位律师认为,法官可能会作出判断决定。当提单中的语言不明确明,有力证据的提供者将会胜诉;如果货主的权利比承运人权利更明确,裁判的天平也将随之偏余。
  下面以一份APL的海运提单为例,说明货主在签单时,可在如下方面予以考虑:
  1、确定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尤其是托运人,它有几种含义:
  a、佥备书的,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
  B、合同书上批明的托运人;
  C、货物的所有人;
  D、海损承担人。合同还应明确“共同服务联合承运商”的定义,即指无船经营人(卡车、收音机货车包括在内),或承运人与之合作进行联运服务的伙伴。
  2、承运人责任限制。除非货主支付从价运费,否则货主只能得到每件货物500美元的赔偿。因为货主以货物保险为领先他们不愿支付更高的从价运费。
  3、货物装在甲板上/甲板下条款。按照美国法律,置于甲板上的货物(未装入集装箱的),一旦受到水浸或其他损环,将由货主及具有相关利益的人承担。而承运人未行到货主同意时便在甲板上装运货物,其间发生的损失均由承运人承担。货主应对这一部分作出明确解释。
  4、按时/延期条款。该条款下,承运人有限大的自由,却无责任保证货物按时运输。货主可要求承运人限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如对诞节营销,或特别促销日等活动。如果承运人未能如约交货同,货主将在诉讼中占上风。
  5、共同海损。当因各种原因引发船只事故、危险或损失时,货主和托运人将与承运人共同承担海损的责任。如果承运人动用救设备,其费用也将得到支付。货主或承租人如果担心共同海损会产生各种复杂情况,最好不将货物交给信不过的船只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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