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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南通某通航公司被处罚

来源: 民航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7-10-26

  10月24日,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发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通某通航公司涉嫌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9月一2017年5月,该公司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使用一架海鸥200型(A2C)水上飞机(飞机号:B-10JZ)在长沙市石燕湖生态公园开展了空中游览飞行。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管制部门批复、租赁协议、经营许可证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1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空中游览飞行非法所得15770元;

二、并处20000元罚款。

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该许可证持有人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没收其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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