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惠贸易协定申报要求
1.《亚太贸易协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由《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在货物出口时签发或者货物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当一并提交证明材料。
(2)货物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提交在该成员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以及证明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
2.《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并提交下列单证:
(1)由东盟成员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流动证明正本,
《(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的情况除外。
(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出口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中国一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
原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为规避管理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此规定。
3.港澳CEPA
纳税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税率。除了按照其进口货物所需提交的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符合港澳CEPA项下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
如果是香港CEPA项下原产于香港的受惠商品,应当从香港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可以提交承运人提供的香港海关查验报告以适用绿色关锁制度。
如果是澳门CEPA项下原产于澳门的受惠商品,且是经过香港转运至内地口岸的,除了上述单证之外,纳税义务人还应当向海关交验在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
4.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特惠税率,并提交下列单证:(1)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签发,并由该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印章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及第二副本的,应当按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3)货物的运输单证。
——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证明符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等。受惠国为内陆国家,因运输原因货物必须从其他国家起运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国际联运始发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由出口受惠国运输至签发联运提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单证,以及证明符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货物全程运输单证,以及临时储存货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文件。
5.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CSA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该协议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1)由台湾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2)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以及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中国大陆、台湾地区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中国大陆的,应当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三)出口货物申报要求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原产地。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要求,海关可以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进行核查,并应当在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四)货物申报其他要求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申报单证相符,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产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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