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退还
(一)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已退关的;
4.已征税放行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所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计算所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退税必须在原征税海关办理。办理退税时,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持凭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原盖有银行收款章的税款缴纳收据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合同、发票、协议、商检机构证明等)送海关审核,海关同意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退税额。
(三)退税凭证
海关退还已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应填发“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同时通知原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将“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送交指定银行划拨款。
“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第一联为“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第二联为“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凭证;第三联为“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第四联为“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统计表送退库海关;第五联为“报查凭证”,由国库将进口环节代征税的送当地税务机关,关税的送退库海关;第六联为“存根”,由填发海关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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