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核发单位及该证的申办程序
1984年,为处理广东、福建两省积压的进口商品,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贸易部曾委托广东、福建两省的商业厅负责办理准运证工作。自1990年2月21日起,十四种进口商品的准运证已改由国内贸易部集中办理,具体由国内贸易部规划调节司进出口处负责,由于申办准运证的对象有所区别,故申办程序上又有以下不同:
(l)凡广东、福建两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组装生产的十四种进口商品,按进口审批文件批准的内销部分需调出省外的,生产企业需持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等资料,向广东、福建两省的商业厅提出申请,填写《调出广东、福建、海南二十四种进口商品申请表》,由两省商业厅分别汇总后报国内贸易部办理准运证。
(2)凡广东、福建商业定点收购部门收购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合法带进来的,以及依法由执法部门没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原则上应在本省内销售。省内确实销售不了需要调出的,各调出单位需凭海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的罚没证明和捐赠、收购批件、税单,填写申请表后,由省级收购部门汇总,并经两省商业厅审核后报商业部办理准运证。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广东、福建口岸接收进口的十四种进口商品的,均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直接持进口批件向国内贸易部申报办理准运证。
(4)海南省自己进口的,或收购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合法带进来的,以及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应严格限于省内销售,不得调出,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出的,应经海南省经济计划厅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然后由国内贸易部核发准运证。
国内贸易部收到各地、各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调出广东、福建、海南进口商品准运证”(一式五联),然后加盖“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根据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自1990年12月15日起,“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二)、(三)、(四)号三枚章停止使用,以后国内贸易部开具的“准运证”均盖(一)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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