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对企业的报核依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对未开设台账的加工贸易手册,经核销准予结案的,海关向经营单位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且开设台账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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