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
(二)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该注意的问题
1.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须注意以下几点:
⑴ 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规定来选择港口,不应选择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国外的装卸港。
⑵ 对国外的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⑶ 必须注意国外装卸港口的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如有无直达班轮、港口装卸设备、码头泊位的深度、冰冻期和港口的惯例、制度以及运费、附加费的标准等。
⑷ 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
⑸ 对小批零星杂货的出口,一般不能接受用指定码头或泊位装卸货物的条款。
⑹ 为防止产生差错,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如果有重名港,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装卸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⑺ 原则上只应规定一个目的港,但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对货物还未找到适当的买方,为便于对方采用“卖路货”的办法,把进口在途货物转卖出去,可同意给予买方有选择港的权利。
2.确定国内装卸港口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⑴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对装运港的规定,主要应考虑货源比较接近的港口,以方便运输和节省费用,对统一对外成交而分口岸交货的某些货物,由于在成交时还不能最后确定装运港,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或两个以上具体港口为装运港。这样规定,比较灵活主动。
⑵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对国内卸货港的规定,一般要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港口为合适。但是,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产生堵塞现象,卸货港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
总之,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的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订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更应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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