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的核销
1、申请核销
补偿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有关外贸和生产单位,应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补偿产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申请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①“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②《登记手册》;
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④结汇水单等证明偿还设备价款的凭证。
2、经海关核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进口设备确已偿还完毕,且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可向海关申领《解除海关监管证明》和《核销申请结案表》,海关核发上述证明后,海关监管即宣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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