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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快递“霸王条款”可以Say No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9-11

  市消委会发布2013年快递业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昨日,深圳市消委会发布2013年快递业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针对部分快递企业利用格式条款限定了较低的赔偿数额、快递延误不赔、保险赔付后快递公司不赔、有权非当面检查寄件、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限短期内索赔等“霸王条款”进行一一点评。

  据了解,深圳市消委会曾于2008年对快递行业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过详细的点评,随后新修订的《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等法规和标准相继出台。为检验这些新法规是否真正落实生效,市消委会于近期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再检视,结果发现仍有些条款“霸气外露”。

  条款一:限额赔偿

  例如:“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市消委会认为,根据《邮政法》规定,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部分快递企业仍错误将快递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并援引相关赔偿规定来免除自身责任。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快递企业将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视为“约定”条款已成为行业惯例,以极低的赔偿限额来刻意回避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快递企业滥用优势地位逃避合同主要责任的依据。

  条款二:快递延误不赔

  例如“本公司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尽可能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具有约束力,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市消委会认为,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三:投保由保险公司赔,快递公司不赔

  例如:“若寄件人购买了保险,一旦托寄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寄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市消委会认为,购买保险是规避风险的常用方法,但不能以消费者购买保险为由,来免除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快件丢失或损毁时,寄件人既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向快递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后仍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时,还可以继续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推卸给非本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从而完全免除自身责任,是不公平的。

  条款四:有权不通知寄件人检查寄件

  例如:“贵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或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我方或任何政府机构包括海关及安全部门,可在任何时间打开和检查贵方的运输货物。”

  市消委会认为,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否则构成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若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不仅是快递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相关负责人表示,快递企业的查验权并不是所谓的“权利”,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检查权”。

  条款五: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据介绍,部分快递企业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如:“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如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非公司雇员、第三方因素等不可抗力,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

  市消委会认为,部分快递公司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也应依《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问题条款所述的一概“不承担责任”。

  条款六:限制索赔期限,免除自身责任

  例如:“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位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费用收据等。”

  市消委会认为,《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法律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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