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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未提货 百安居向顾客征收17万仓储费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3-05-16

百安居
  我们电话联系过消费者,但始终没有打通。黄先生订货后,商家向其开具了送货单。送货单印有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顾客购买的商品请于购物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货,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的仓储费”,17万元多的费用也因此得出。

  市消保委

  你们的条款名为仓储费,实际上是违约金的概念。仓储费是按重量(吨、千克等)或体积(平方米等)每天固定数额的标准来计收的。以“货款价值日千分之一”来收取,容易使经营者出现怠于采取通知、货物交付、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等行为。

  东方网5月15日消息:据《东方早报(博客,微博)》报道,市民黄先生于2006年在百安居购买了一批地板,价值近7万元。他今年回国后准备去提货,却被百安居告知需另行支付17万余元的仓储费。7年间,货品一直都存放在仓库里吗?天价“仓储费”究竟如何得出?接到投诉后,市消保委昨日约谈了百安居的相关负责人。

  顾客:

  因工作出国未及时提货

  据黄先生介绍,他于2006年3月在百安居金桥店购买了一批柚木素木地板,价值69000元。当时双方约定送货方式为商送,但此后货物始终没有送出。此后,因工作黄先生出国,无暇顾及此事。今年3月中旬,黄先生回国后准备去提货,商家的短信称,其购买的地板仍然在百安居仓库内。如果要送货,黄先生需另行支付178880元的仓储费。

  “之前我们打电话联系过消费者,但电话始终没有打通。”百安居上海区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黄先生订货后当场付清了全款,商家开具了一张送货单。在送货单上,除了手写注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以及“商送”字样外,还印有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顾客购买的商品请于购物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货,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的仓储费”,17万余元的费用也因此得出。

  然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没有意识到或根本没看到这一条款。在“我爱购物网论坛”上,一名网友就表示,“在百安居买了两整套洁具,当时没仔细看送货单,今天翻出来看才发现,超过30天以后每天都要收千分之一的仓储费!问题是我们买东西的时候没有销售跟我们说过这一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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