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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清算业务操作原则(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9-11
  第一条 为加强外币清算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银发[1999]240号文《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地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各分局提供的外币清算服务包括同城外币票据清算和异地外币清算两种方式。
 
  第四条 外币清算业务的内容包括:
 
  会员之间的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清算;
 
  会员的外币清算资金管理;
 
  外币清算业务的统计监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事项。
 
  第五条 分局为外币清算业务提供固定的场所,采取集中交换的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场。
 
  第六条
 
  外币清算业务实行会员制,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须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成为外币清算会员,并由分局统一印发清算会员编号。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经营外币信用卡的网络机构)在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成为外币清算会员时,须提供:
 
  申请书;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部门及主管人员的预留印鉴;
 
  会员对清算人员的授权书。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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