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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行包托运收费标准(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8-29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 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行包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 6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 600千米时,每增加 6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 6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包裹 4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 400千米时,每增加 4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 4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旅客可以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10日以内,向铁路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铁路提出赔偿。
 
  行包的领取:
 
  旅客或收货人凭行李、包裹领取凭证领取行李、包裹。如将领取凭证丢失,必须提出本人身份证、物品清单和担保人的担保书,铁路对上述单、证和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认可后,由收货人签收办理交付。如在收货人声明领取凭证丢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领,铁路不承担责任。
 
  包裹也可使用领取凭证的传真件领取,凡要求使用包裹票传真件提取包裹的发货人,应向发站提出申请,并在托运单上注明,由车站受理后,可凭传真件领取。(但不得再凭领取凭证领取)
 
  对无人领取的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日起,90天以内仍无人领取的,车站将进行通告。通告9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的将予以变卖。变卖所得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款,180天以后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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