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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须知(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7-24
  (五)经批准在本口岸办理异地报关的外关区加工贸易企业,凭《登记手册》一次性缴纳监管手续费后,到货管三科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四、放行程序
 
  (一)除有价格和归类争议的及涉及多项商品的应税货物报关单外,其他报关单审核无误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
 
  (二)对进口量大、价值小的,有价格和归类争议的,凭保证金或担保金放行。
 
  (三)报关单、税单签发时, 报关员 须凭本人 报关员 证和《纳税手册》,核对有关 单证 后在《纳税手册》上签收,并经经办关员签名确认。在缴款期限内将《海关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交回该科核销,逾期缴纳税款的,须按日纳交滞纳金。
 
  (四)凡已交银行担保的报关行、公司,从出税单之日起四天内要将已交税的税单第五联交回给海关注销,如超出四天时限的,即刻取消该公司的银行担保。
 
  五、税前复议
 
  对因海关估价而引起的纳税争议,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可在缴纳了相当于税款额的保证金的基础上,向开具税款缴纳书的海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价格,并须提供下列单证:
 
  1、复议申请;
 
  2、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3、结汇单证或付汇核销单(付汇联复印件盖附件章);
 
  4、法定商检证、样品;
 
  5、原产地证书;
 
  6、属高科技、新产品、非常见商品的,需提供说明书、样品、海关验货报告;
 
  7、商品的标签、 报检 样品或 报检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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