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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报验性质及免验办法(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4-25

  ㈡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

 

  ㈢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第四条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㈠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

 

  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㈢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㈣合同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

 

  ㈤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免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商检局提交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包括: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文件、商检合格率证明、商检机构初审意见、用户意见)。

 

  免验申请表、商检机构初审表格式见附件。

 

  ㈡申请人申请出口商品的免验,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免验申请。

 

  第六条国家商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经审查对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㈠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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