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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有权利更改海运提单(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4-23
  货主和承运人应对提单涉及的每个方面都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这将是(一旦出现麻烦)法庭引为原始单据的重要内容。一份明确的书面提单就像一盏明亮的灯塔,而一份词语晦涩的提单会使法庭难以作出定论。这对于有可能卷入法律纠纷的制定人来说是危险的。通常,一份不清楚的海运提单,对提单制定者---承运人是不利的。如果货主制定了模糊的条款,该条款将对货主不利。
 
  某位律师认为,法官可能会作出判断决定。当提单中的语言不明确明,有力证据的提供者将会胜诉;如果货主的权利比承运人权利更明确,裁判的天平也将随之偏余。
 
  下面以一份APL的海运提单为例,说明货主在签单时,可在如下方面予以考虑:1、确定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尤其是托运人,它有几种含义:a、佥备书的,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B、合同书上批明的托运人;C、货物的所有人;D、海损承担人。
 
  合同还应明确“共同服务联合承运商”的定义,即指无船经营人(卡车、收音机货车包括在内),或承运人与之合作进行联运服务的伙伴。
 
  2、承运人责任限制。除非货主支付从价运费,否则货主只能得到每件货物500美元的赔偿。因为货主以货物保险为领先他们不愿支付更高的从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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