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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提单应怎样出具(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3-23
  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作为货运代理的企业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目的港代理非货运公司直接代理的出口指定业务,货运代理公司难以控制货物流转的情况下,应遵循如下原则操作:
 
  第一,必须由境外代理出具他们的分运单,因为境外代理和目的干代理有协议关系,目的港代理根据协议要求规范行事,对境外代理负责,一旦发生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也要由出具全程运单的境外代理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公司则以“代理人”的身份协调处理。
 
  第二,如果货运公司的境外代理无出具运单则要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谨慎地签发货代运单:
 
  1、由境外代理出具保函,保证如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由境外代理承担连带责任。
 
  2、目的港代理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收回正本货代运单后放货。
 
  第三、在货值较大时,即便满足了上述两条地要求,风险仍然很大。此时最好采用与货运公司有直接代理关系的直接代理接货间接代理,再到直接代理处换单的方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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