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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包托运的几个常识(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3-23

  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 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3.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

 

  行包运到期限: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价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 6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 600千米时,每增加 6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 6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包裹 400千米以内为三日,超过 400千米时,每增加 4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 4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

 

  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旅客可以凭行李票、包裹票在行李包裹到达次日起10日以内,向铁路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30天以上仍未到达时,收货人可以认为行李包裹已灭失而向铁路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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