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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单的相关知识(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2-17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三、航空运单的内容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代理人的IATA代号。  
 
  代理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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