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物流服务 | 手机版 | ENGLISH RUSSIAN 400-900-4000

海运承运人的权利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2-08

  (一)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二)留置权

 

  (三)免责的权利

 

  1、一般免责事项。

 

  2、特殊免责事项。

 

  托运人的义务

 

  (一)支付运费

 

  (二)提供货物

 

  (三)办理有关手续

 

  货物的交付

 

  (一)货损索赔通知

 

  1.如在交付时发现有货损,应在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知。

 

  2.当货物的灭火或损坏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提出。

 

  3.集装箱货物自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提出。

 

  4.迟延交付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提出。

 

 
 
热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