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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关系的分类(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2-02-02

  除第一委托方是发出委托电并付港口使费和代理费的以外,对同一艘船舶要求代理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着,统称为第二委托方。接受第二委托方委托办理的业务即称为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第二委托方与代理建立代理业务,通常电应有书面委托依据,并提供有关资料,汇寄备用金,同时支付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一般有如下二种情况:

 

  (1)由租船人向港¨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结算港FI使赞,而船东为了办理诸如船员调换船返、加油、加水、物料供应、修船、船长借支等船舶管理业务丽委托代理(H㈣band,Agentt称为船管代理),从而建立r第二委托方代理地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业务的关系比鞍明确一即租船A着重港J]装卸业务,而船东要求代理完成其指定的船舶业务。作为代理,只要分清业务环节,分别完成租船人和船东提交的代理任务并分开结算即可。这类情况一般发生在期租船和班轮代理业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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