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船舶代理关系的条件
根据我国《台同洼》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A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台同."据此,船舶代理关系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即经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承租人提出代理的要求并经代理人同意.船舶代理关系方告建立。
当然,代理人狂答复接受之前,应肘委托事项进行评审,如果委办事项合法可行.则可示接受,如果违反各港港口当局的规定和港口条件限制则不宜接受,但应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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