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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2-29
  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发货人应以合适的方式在所托运的危险货物上加注危险标志或标签,并在将货物交付给经营人时,告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如有必要还应先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这就是发货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发货人违反此项义务,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载运这类货物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同时规定,对无法了解其特性的危险货物,经营人视情况需要,可随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由此产生的货物损坏,经营人无须负责。但是,如果发货人已按规定申报了货物的危险性质,情况就不一样了。首先,如果经营人对货物的照管存在问题,因而引起的危险货物产生实际危险的,经营人就须赔偿由于采取无害措施而使危险货物受到的损失;其次,如果危险货物在运输中产生实际危险,而经营人对此没有责任的,则经营人对因采取无害措施致使货物受到的损失,可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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