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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铁路安全常识(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9-20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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