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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一 申请筹建(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2-21

  二、申请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由中方控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除提供第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外,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还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民航总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向商务部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企业所在地区空运市场的需求情况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必要性;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别、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以及飞行签派、运输业务、经营管理和其他有关保障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五)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3.办理程序


  3.1 申请人咨询申办事宜;

 

  3.2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3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4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5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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