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的收运原则(三)
6. 收运限制
(一) 价值限制
Ⅰ每次班机装载的货物总价值不得超过600万美元
Ⅱ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物品总价值不得超过300万美元
Ⅲ 每份运单上货物的申明总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
(二) 重量和体积得限制
Ⅰ窄体飞机承运得散装货物,一般不超过150KG/件
Ⅱ货物得体积一般应不小于20*15*5CM
Ⅲ可装PIP(地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164CM,装P6P(高板)板的飞机的舱门高度限制为294CMC.
其他方面
1. 文件提供不齐
2. 航空公司机型限制
3. 超出我公司经营权范围
4. 目的港无运输代理,无法操作
5. 成本太高,无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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