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目的港费用划分的问题
来源:锦程物流 发布时间:推荐案例
A、事情的起因;
1、客户与国外收货人签订DDU贸易条款;
2、给我司委托:要求我司安排海运及目的港送货到门;
3、收、发货人运输责任:目的港收货人自己有清关公司,并且港口杂费收货人自行承担;
4、问题的产生:运输过程中,我司放单晚,导致货物已经到港,但无法提货。货物在港口仓库堆存产生滞箱费+堆存费;
5、问题产生歧义:滞箱费+堆存费由发货人承担还是收货人承担???
B、贸易术语(条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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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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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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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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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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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vered at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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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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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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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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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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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运输、港口、仓库、申报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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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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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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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目的港除送货以外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关税、港口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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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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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仓储、堆存等费用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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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值得注意的是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 。需要注意的是,DAP位于新通则的第一组,即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该术语下,运输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可见,新的DAP术语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术语。类似的,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结论:收、发货人双方修改了贸易条款,从DDU改为DAP。